【男廁寫「光時」煽動罪成 19歲青年獲判18個月感化】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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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青年梁佳樂去年7月先後三次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下「光時」、「炸死李家超」等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煽動罪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總裁判官蘇惠德最終沒有判處監禁,改判18個月感化,另須向中港城賠償1,500元。
蘇官指出,煽動罪涉及社會穩定,判刑必須兼顧阻嚇作用;不過今次涉案字句只是以馬克筆寫在男廁牆壁,傳播範圍遠低於網絡發布,管理處亦可在短時間內清除,實際接觸到相關內容的人數及影響均有限。法庭同時認為,部分塗鴉帶有情緒宣洩成分,但其中涉及攻擊警隊及行政長官的內容,仍有可能引起敵對情緒。
判刑時,法庭亦考慮被告的年齡、成長背景及更生機會。2019年反修例事件發生時,被告只有12歲,正處於心智發展階段,蘇官認為不能排除他當時受到網上片面或虛假資訊影響,逐步形成偏頗觀念。法庭又參考其學業及品格報告,指他過往獲老師正面評價,沒有顯示根深蒂固的反社會傾向,而警方檢查其電子裝置時亦沒有發現其他違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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