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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見習督察非禮兩女警囚10周 高院駁回上訴即時入獄】

9月28日
讀畢需時 2 分鐘

38歲時任見習督察楊孟羲被裁定在香港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先後非禮兩名女警,兩項非禮罪成並判囚10星期。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一(9月28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楊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隨上訴被駁回,保釋亦被取消,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為HCMA186/2025。高等法院當日下午由暫委法官張潔宜宣讀判詞。楊的上訴主要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兩次事件均可能屬意外觸碰,並爭議原審在判刑時過度着重其警務人員身分。


兩項非禮罪分別涉及2023年11月及2024年9月。首宗事件發生於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女警Y供稱,當時在「馬騮爬架」附近彎腰綁鞋帶,其臀部突然被掃一下,回頭後只見楊經過。辯方在原審時提出,觸碰有可能由楊身上的步槍造成。


另一宗事件發生於2024年9月9日的元朗警署。女警X當時在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提取公務手機,其後面向牆壁查看手機。她供稱,期間感到有人以手背由右至左掃過其臀部,令她即時大叫,回頭後看見楊在走廊經過。辯方則提出,接觸有可能來自楊腰間所攜帶的裝備。


案件2025年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暫委裁判官陳安婷分析兩名女事主的證供、楊身上裝備的位置、移動幅度及相關觸感後,拒絕接納兩次事件均屬意外接觸的說法,裁定楊兩項非禮罪成。


楊當時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涉及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內被指捏另一名女警Z的肩膊。原審裁判官認為,按當時語境,有關動作亦可以理解為楊向Z表達謝意及鼓勵,存在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該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就兩項非禮罪,原審法庭認為案件性質嚴重。裁判官指出,楊身為警務人員卻在工作或受訓場所侵犯女性同僚,即使兩次非禮行為時間短暫,亦不能忽視臀部屬私密部位。法庭最終就每項非禮罪判監5星期,兩段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10星期。楊其後獲准以現金1.5萬元保釋等候上訴,並須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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