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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4部電視 辯方:若犯案猶如「直播犯罪」】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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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頭懲教所3名懲教助理被指涉嫌將院所內4部電視機運走至職員宿舍,3人否認入屋犯法、處理贓物及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等控罪。案件周三(9月9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15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暫委法官屈麗雯押後案件至11月13日裁決,3名被告期間繼續獲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控罪涉及2024年3月15日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內4部電視機。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3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開案時指,涉案4部電視機只供在囚人士使用,總值約6,800元。控方案情指,胡漢傑涉嫌指示在囚人士以黑色垃圾袋包裹電視,再協助搬運至垃圾收集車,其後由垃圾車將電視運往職員宿舍。懲教署在事隔數日後揭發事件,並在職員宿舍發現涉案電視。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重申,首被告以垃圾袋包裹電視的做法屬隱密犯案手法,又指被告利用在囚人士作為不知情的搬運者,協助將電視移走。控方認為,首被告進入涉案儲物室時已具有偷竊意圖,而負責駕駛垃圾車的次被告亦知道車上運載的是涉案電視。


首被告一方則集中以懲教所內密集的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反駁控方推論。辯方指出,被告在閉路電視鏡頭下並沒有刻意閃避,期間仍與其他人正常交談及活動。若被告明知四周有大量閉路電視仍公然犯案,行為等同「自殺式」,甚至猶如「直播犯罪」。


辯方又指,如果首被告真的有意偷走電視,卻同時要求在囚人士協助搬運,便等同把所謂犯案計劃直接暴露予其他人。辯方認為,整個搬運過程在院所內順利進行,沿途亦沒有其他懲教人員作出阻止,與秘密偷竊的說法存在矛盾,認為不足以證明首被告具有偷竊意圖。


次被告胡裕輝一方則爭議他是否知道垃圾車上載有涉案電視。辯方指,胡當日職責本身包括駕駛垃圾車到院外處理垃圾,而電視的包裝及搬運均在院所內進行,胡當時主要在外駕駛垃圾車,不能單憑他駕車運走相關垃圾袋,便推論他知道袋內載有電視。


第三被告文偉傑一方亦否認他知悉偷竊計劃。文在審訊期間供稱,事前不知道首被告找兩名俗稱「B仔」的在囚人士協助工作的原因,亦不知道同袍有取走電視的計劃。他否認曾伙同首被告安排打開儲物室,協助對方偷走電視。


案件審訊期間亦曾圍繞多名懲教職員的證供出現爭議。辯方曾關注多名控方證人在出庭前參與署方安排的簡介會,質疑證人之間是否曾討論案件;相關懲教人員則否認「夾口供」,稱會議內容涉及出庭及法庭禮儀。


庭上亦曾播放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一度希望就片段拍攝到首被告在院所內吸煙一事向證人提問,指有關行為與其當時是否具有犯罪意圖相關;辯方則反對,認為吸煙問題與控罪沒有關係及可能造成偏頗。


控辯雙方現已完成陳詞。由於3名被告均否認控罪,而法庭尚未作出裁決,現階段所有涉及偷竊、處理贓物及非法攜離物品的內容仍屬控方指控。案件將於11月13日由暫委法官屈麗雯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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