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男警涉任職刑事調查隊期間,為減輕工作量,誘使事主簽署虛假口供及偽造文件,更訛稱報案人不追究,致10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被告早前被裁定「偽造」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兩罪成,區域法院今日(31日)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指被告行為破壞警方處理報案程序的公信力,罪行嚴重,但考慮其初犯及曾患癌,酌情減刑,判監24個月。
案情指,一名姓周報案人於2022年報稱遭電話騙案,被告翌年呈上載有偽造簽名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另9宗涉詐騙及勒索案件中,報案人均否認曾放棄追究。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壓力沉重、一時逃避工作,現已悔改。